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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3)纲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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