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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赁合同的责任
一、承租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凭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
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第四十条
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
一、保险方的责任: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付。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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