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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运输的,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铁路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前发文电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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