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机关备案。 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并报省级运管机关备案。 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运管机关审批。 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机关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机关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四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机关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第四章 经 营 规 范 第十六条 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点、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定点、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 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 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第十八条 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