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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 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 保管方的责任: 一、 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 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 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 存货方的责任: 一、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 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 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 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 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 货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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