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