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
(九)船舶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一)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二)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级
第五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和调整船舶的保安等级。
前款所称威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船舶为载体或者工具对下列对象产生威胁的信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海上通信安全、重要设施安全、社会治安等。
第七条 船舶保安等级由交通部发布。
交通部发布船舶保安等级时,可以视情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SOLAS公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二)负责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实施经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四)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泄漏船舶保安评估或者《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相关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资料;
(五)应当安排一名或者数名人员作为公司保安员,确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并确保其能够24小时与船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
(六)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员名单以及24小时联络方式等资料;
(七)在每艘船舶上指定一名适合履行船舶保安职责的人员作为船舶保安员;
(八)为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船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帮助方面的决定权;
(十)根据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十一)组织、参加船舶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十二)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
第十条 在各等级保安状态下,船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
发现保安威胁,在船舶保安等级未确认改变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经过批准的保安计划,采取高于其所处保安等级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护性措施和特殊保护性措施。
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进入或者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舶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拟进入或者所在国家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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