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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违禁行为与业务操作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一直将在主要航线上对违禁行为的查处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在已被处罚的公司中有美国境内外(其中也包括中国)的船公司、无船承运人以及美国境内的货运代理人和进出口公司。罚款数额少则几万美元、十几万美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为了规范美国航线的业务行为,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遭受经济损失,现结合具体业务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就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第10条中有关违禁行为的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一、对虚报货名行为的防范
    《改革法》第10条(a)(1)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明知和有意地、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假帐单、假分类、假重量、假报重量、假尺码的方式,或利用任何其他不正当或不公平的手段或方式,获取或企图获取以比公布的运价本或服务合同低的费率或费用来运送货物。
    同时,《改革法》第10条(b)(1)款又规定:任何公共承运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共同、直接或间接地,允许任何人通过假帐单、假分类、假重量、假尺码的方式,或利用任何其他不正当或不公平的手段或方式,获取以比承运人公布的运价本或服务合同低的费率或费用来运送货物。
    近几年来,FMC 一直将在主要航线、特别是太平洋航线上对虚报货名(即misdescription,一般称为谎报货名或假货名,在此译为虚报货名)行为的查处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本文中的虚报货名主要是指一些无船承运人,为了获取比运价本或服务合同低的运价,明知和有意地将高值货的货名改为低值货的货名后,再向船公司托运的行为。根据 FMC 执行局官员的测算,无船承运人通过虚报货名,每箱货物少支付船公司运费的数额最高可达近700美元。到目前为止,已有不少无船承运人因此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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