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0年2月,原告中国新兴上海进出口公司委托被告意大利邮船海外有限公司承运3只40英尺满载出口货物皮靴的集装箱,从上海港运往非洲科特迪瓦的阿必疆港。新兴上海公司将涉案集装箱交付意大利邮船公司运输后,意大利邮船公司出具了No.SIO20800运输提单。4月10日,3只集装箱如数运抵目的港。
7月26日,新兴上海公司应收货人的请求,向意大利邮船公司出具通知,要求将编号为No.SIO20800的提单拆为三份。提单拆分后,意大利邮船公司向新兴上海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SI023458的运输提单,托运人为新兴上海公司,承运人为意大利邮船公司,该提单显示涉案集装箱编号为:“GATU8370700/WG665424/40’HQ”,货物为皮靴5000双,价值80000美元。7月27日和9月30日,收货人分别提取了其它两只集装箱。但在发放涉案集装箱前,因收货人的原因需延期提取,新兴上海公司请求意大利邮船公司支持,意大利邮船公司同意了新兴上海公司关于收货人稍后提取涉案集装箱的要求。
新兴上海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向意大利邮船公司发函,询问涉案集装箱的去向。意大利邮船公司于2002年9月9日通过传真向新兴上海公司发函,告知新兴上海公司涉案集装箱货物于2000年10月20日由目的港安全、保卫部门、航运代理人和30名全副武装的士兵强行夺走,涉案集装箱已于2000年10月20日灭失。
新兴上海公司曾就涉案集装箱货物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作为投保人的新兴上海公司在得知涉案集装箱灭失后当即向承保此货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3日后,保险公司来函通知新兴上海公司,因本案投保人在申报货物灭失之时,该投保货物所规定的有效保险期限已经过期,在保险期已失效的情况下,保险